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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0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勇輝張瑛宗陳弘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鎮維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侯廷昌」部分,應更正為「張瑛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侯廷昌」部分,與原本不符,顯係「張瑛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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