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6號
- 聲請人
- 沈志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19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400 號、第12195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13469 號、第13470 號、第1355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19 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判決駁回上訴,已於同年7 月18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案之確定判決乃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判決(實體判決),應無疑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提出本院上開第二審之判決繕本,並具體說明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俾供管轄法院為審查。
㈡本件聲請人雖於再審書狀敘述理由(如附件),但係在說明其未合法收受第二審刑事判決,致未能提起第三審上訴,及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誤不當等語,並未提出原確定判決即本院上開第二審之判決繕本,以供本院審酌,且未附具原判決之證據,亦無具體說明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供法院審酌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定程式要件,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