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耿漢生犯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耿漢生犯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一、附表二等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