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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國永翁世容蔡川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耿漢生犯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耿漢生犯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一、附表二等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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