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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蔡川富陳金虎翁世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佳蒨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駿宏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理由欄─第四點論罪欄─第㈥點罪數欄─第⒉點,應補充:「被告林駿宏於附表各次犯行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與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應分別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處,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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