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博鈞
- 選任辯護人
- 郭栢浚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彭大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宏棋
- 選任辯護人
- 岳世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佩珍律師
- 被告
- 段哲生
- 選任辯護人
- 謝菖澤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盈宏
- 選任辯護人
- 蔡宜均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登豪
- 被告
- 簡毓廷
-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段哲生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菖澤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段哲生選任辯護人謝菖澤律師,誤載為「法扶律師」,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