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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建榮鄭彩鳳林坤志

原告
江茂志
被告
林家和

      吳若瑜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交上易字第543號林家和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對上述二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賠償對象,除刑事案件被告林家和外,尚有非上述刑事案件之吳若瑜,故其請求是否有理由,尚待調查吳若瑜是否有過失?如有過失,過失比例如何?仍須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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