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侑珈(原名蔡玉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侑珈(原名蔡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侑珈(原名蔡玉華)前犯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9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