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 原告
- 李昆霖
- 被告
- 陳建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0,395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本件事實及理由除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1、89、108 號案件所載外。另原告尚有被詐騙轉帳3 筆入虛擬帳號,金額均為28,500元,合計共被詐騙180,395 元,有轉帳匯款單可證(詳刑事卷)。原告原已起訴被告吳峻宇、謝宥宏、黃志傑、周育誠、劉偉誠,嗣收到刑事判決書後始發現尚有共同被告楊智羽、張高濱、謝曜宇、羅家濠、古凱仁、陳建廷等6 人。為此,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證據:轉帳匯款單。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廷被訴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楊智羽、張高濱、謝曜宇、羅家濠、古凱仁部分,因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