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郭玫利蔡廷宜曾子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李昆霖
被告
陳建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0,395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本件事實及理由除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1、89、108 號案件所載外。另原告尚有被詐騙轉帳3 筆入虛擬帳號,金額均為28,500元,合計共被詐騙180,395 元,有轉帳匯款單可證(詳刑事卷)。原告原已起訴被告吳峻宇、謝宥宏、黃志傑、周育誠、劉偉誠,嗣收到刑事判決書後始發現尚有共同被告楊智羽、張高濱、謝曜宇、羅家濠、古凱仁、陳建廷等6 人。為此,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證據:轉帳匯款單。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廷被訴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楊智羽、張高濱、謝曜宇、羅家濠、古凱仁部分,因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