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蔡宏志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汪玉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四、㈤之5 第4 行所載「王明」,應更正為「王啓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四、㈤之5 第4 行將「王啓明」誤載為「王明」,核係文字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