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9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程馨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浥宏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晋馼
被告
李佳鴻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被告
李惠申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陳宗佑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被告
蘇煜傑

趙培順

李昱霆

劉育在

蘇柏瑄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人別欄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人別欄有關「上訴人即被告程馨」之記載,漏載其居所住址;「被告李惠申」之記載,漏載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被告陳宗佑」之記載,漏載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林士龍律師、郭栢浚律師」;「被告劉育在」之記載,贅載「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以上顯屬漏載或贅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更正之欄位(人別欄) 更正之內容 1. 「上訴人即被告程馨」之記載 補載「居臺南市○○區○市○○區○○路○段000巷0號14樓之11」 2. 「被告李惠申」之記載 補載「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3. 「被告陳宗佑」之記載 補載「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林士龍律師、郭栢浚律師」 4. 「被告劉育在」之記載 刪除「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