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逸梅吳錦佳蕭于哲

原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被告
陳力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