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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洪榮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王慧華
被告
黃文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主張: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書所載之事實。

二、被告方面:我不認識原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裁判(二)-駁回或移送民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 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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