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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郭玫利蔡廷宜曾子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國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前應加敘「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欄應加引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25 號案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邱國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47、49至52頁),惟原判決理由之據上論斷欄前,漏敘一造缺席判決文句,據上論斷欄復漏引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應係與誤寫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上開錯誤,於判決理由之據上論斷欄前加敘「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於據上論斷欄加引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2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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