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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楊清安陳珍如王慧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
蔡宏志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四、㈤之5 第4 行所載「王明」,應更正為「王啓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四、㈤之5 第4 行將「王啓明」誤載為「王明」,核係文字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慧娟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