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
補償請求人 謝志宏
- 代理人
- 陳寶華律師
葉進祥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請求人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刑事補償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葉進祥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補償請求人謝志宏代理人之姓名,其中有誤載為「葉建廷律師」,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