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堅勇、陳力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被 告 陳力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