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3號
- 原告
-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堅勇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文律師
- 被告
- 陳力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