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31號
- 原告
- 宋怡婷
- 被告
- 高亜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110年8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收受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後,於該日準備程序中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3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110年8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收受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後,於該日準備程序中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