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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顯榮陳弘能黃裕堯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美斐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記載被告「黃美雯」部分應更正為「黃美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黃美斐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110年4月15日至嘉義○○○○○○○○聲明原登記之「黃美雯」係戶政事務所誤錄,要求更正之,戶政事務所准其更正,此情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1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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