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713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廷宜林坤志蔡川富

抗告人
即被告
李冠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807號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8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10日5時許,在臺南市北區「○○釣蝦場」之包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的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在卷足憑,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其次,被告本案犯行前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1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被告因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緩起訴處分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80號撤銷確定,有撤銷緩起訴處分卷宗、被告的前案紀錄表可參,此無從認為被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前既然未曾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爰准許檢察官的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二、被告抗告意旨略以:

㈠臺南地方檢察署原對被告為附條件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皆按時前往指定之醫療機構檢查及向觀護人報到驗尿,至今一切正常,未曾再有任何碰觸毒品行為。

㈡被告係因另外觸犯竊盜罪,而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與被告原係觸犯施用毒品犯行無關。

㈢「附條件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以社區醫療(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臺南地方檢察署捨棄上開對被告有效又影響較小之戒癮治療,直接向原審法院聲請對被告裁定送觀察、勒戒,原審法院逕予裁定之,顯對被告之權利有所侵害。

㈣被告此次吸用毒品犯行被發現後,即深知認錯並時時自我反省,被告確實已知所警惕,並徹底悔悟。懇請鈞院撤銷原審裁定,給予被告繼續在公立醫院實施「戒癮治療」之處分。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的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在卷足憑。而被告前並未曾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審因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四、被告雖執上開情詞抗告,然查:

㈠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原經檢察官以109年毒偵字第201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0月13日確定),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竊盜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又於緩起訴期內另犯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506號提起公訴(註:該案嗣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在案),檢察官因此以110年度撤緩字第380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被告並未聲請再議,該撤銷緩起訴的處分因而確定,有上開各案相關書類、卷宗在卷可參,可見針對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已經給過被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㈡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曾於110年2月24日、110年5月19日按期前往觀護人處報到採尿,採尿結果沒有發現毒品陽性反應,雖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被告附毒品戒癮治療情況報告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資料在卷可參(觀護卷宗第61頁以下、第77頁以下)。然而,被告也曾在110年3月24日、110年4月7日無故缺席臺南市立醫院門診治療,經承辦人去電被告均無人接聽的情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參(觀護卷宗第73頁),因此被告抗告意旨稱:其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均依規定前往指定的醫療院所配合檢查云云,已值懷疑。

㈢更何況,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目的,不僅係希望戒除被告毒癮而已,還希望藉由對被告繼續觀察,使其知所警惕,改過遷善,達到個別預防之目的,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明定於緩起訴期間內,倘被告有「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未遵守檢察官索命應遵守之事項」,此時被告顯無反省警惕之情或根本欠缺反省警惕之能力,與緩起訴制度設計之目的有違,故該條文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如有違背上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之規定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原本斟酌被告的年紀尚輕,初次施用毒品,如果經裁定送特定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對被告當時的家庭、工作將有重大影響,乃給予被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目的不僅希望被告戒除毒品,且希望被告藉此反省改過,不能再有其他故意犯罪情事,孰料,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雖然有履行向觀護人報到驗尿的義務,但卻先後觸犯竊盜、傷害罪,可見被告並無確切反省改過的決心。則檢察官於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原審法院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所為的裁量乃為合法、適當。

五、從而,原審法院准許檢察官的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被告仍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1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