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育佑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肆林育佑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3,411,374元」,均更正為「合計新臺幣3,411,3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肆關於林育佑犯罪所得部分,因該欄位已載明林育佑各次犯罪所得,經加總合計為「新臺幣3,411,379元」,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肆關於林育佑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3,411,374元」之記載,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