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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清安蕭于哲陳珍如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皓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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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9罪刑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金額「新臺幣貳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9罪刑欄關於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新台幣260元」之記載,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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