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李鼎專
- 被告
- 梁永堅
梁國強
蔡聰吉
廖采瑄
李惠娟
藍慶祥
蘇慧娟
蔡滋浬
黃中玉
鄒積羽
林和足
陳育琳
陳百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8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梁國強
蔡聰吉
廖采瑄
李惠娟
藍慶祥
蘇慧娟
蔡滋浬
黃中玉
鄒積羽
林和足
陳育琳
陳百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8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