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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瑛宗林坤志林逸梅

原告
陳咨霖
被告
李尚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無不合。惟查,本件刑事部分(即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1號),於原告於1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據被告於110年4月9日具狀撤回上訴(於110年4月12日郵寄送達本院),茲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