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
- 原告
- 陳咨霖
- 被告
- 李尚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無不合。惟查,本件刑事部分(即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1號),於原告於1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據被告於110年4月9日具狀撤回上訴(於110年4月12日郵寄送達本院),茲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