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乾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乾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乾臨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