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 原告
- 劉遠文
- 被告
- 黃喻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8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被告明知犯法而故意為之,造成本人財物上損失和身心受傷,請被告如數償還本人詐騙款111萬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