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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勇輝黃國永吳錦佳

原告
劉遠文
被告
黃喻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8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被告明知犯法而故意為之,造成本人財物上損失和身心受傷,請被告如數償還本人詐騙款111萬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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