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0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政彤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應增列「(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0、3201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0、320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9號)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本即為本案審理範圍而為判決效力所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漏未記載上開移送併辦案號,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