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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玫利林臻嫺曾子珍

原告
許孟晴
被告
蔡孟翰

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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