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許孟晴
- 被告
- 蔡孟翰
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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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