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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廷宜林坤志蔡川富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劉泓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附件函文所示的處分要沒收物品,以一個栽贓案件要沒收人民財產,乃屬違憲,爰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係指檢察官指揮刑罰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如果沒有無上開情事,聲明異議即無理由。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罪刑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中。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的標的,即如附件所載的執行檢察官執行命令,其內容乃是通知受刑人持該函文、國民身分證、印章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贓物庫領取扣押物品,也就是要將扣案物品發還給受刑人,並非要沒收受刑人的物品。除非一定年限後,無人聲請發還,該物品才歸屬國庫(刑事訴訟法第475條參照)。受刑人異議意旨主張檢察官要沒收其物品云云,乃有誤會。

四、綜上,檢察官針對受刑人之上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失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1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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