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証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應增列「(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2166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僅記載起訴案號,漏未記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166號移送併辦案號,因此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本案審理範圍,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漏未記載上開移送併辦案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