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清安陳顯榮蕭于哲

原告
李佩珍
被告
黃耀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幫助詐欺之侵權行為。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