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
- 聲明異議人
- 蘇禹銓(原名蘇家生)
- 代理人
- 莊榮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因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蘇禹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件異議狀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蘇禹銓不服檢察官就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91號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執行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11號),惟依附件聲明異議狀「蘇禹銓」並未簽名,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聲明異議人蘇禹銓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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