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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清安蕭于哲陳珍如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証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應增列「(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2166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僅記載起訴案號,漏未記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166號移送併辦案號,因此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本案審理範圍,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漏未記載上開移送併辦案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8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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