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43號
- 原告
- 吳光明
- 被告
- 陳超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3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4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3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