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G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右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所宣示之裁定,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理由第一項第一行誤載「侯裕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第一項第一行誤寫「侯裕文」,應更正為「甲○○」,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