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A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宣示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廿一日生)」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一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廿一日生)」,係「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一日生)」之誤繕,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一日生)」,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