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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崇義許進國董武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A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宣示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廿一日生)」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一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廿一日生)」,係「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一日生)」之誤繕,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一日生)」,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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