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鄭文肅黃聰明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G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

右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所宣示之裁定,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理由第一項第一行誤載「侯裕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第一項第一行誤寫「侯裕文」,應更正為「甲○○」,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王 浦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