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七號 C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
- 選任辯護人
- 汪 玉 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 ○
- 選任辯護人
- 蕭 敦 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
- 被告
- 乙 ○ ○
- 被告
- 戊 ○ ○
- 右二被告共同
- 選任辯護人 蕭 敦 仁
右被告等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事實欄第二項第十四行甲○○之前應增列「己○○」,理由三第十四行戊○○之後應增列「鄧順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二項第十四行甲○○之前漏列「己○○」,理由三第十四行戊○○之後漏列「鄧順治」,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