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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七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義仲陳清溪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七號  C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 ○
選任辯護人
汪 玉 蓮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 ○
選任辯護人
蕭 敦 仁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 ○
被告
乙 ○ ○
被告
戊 ○ ○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 敦 仁

右被告等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事實欄第二項第十四行甲○○之前應增列「己○○」,理由三第十四行戊○○之後應增列「鄧順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二項第十四行甲○○之前漏列「己○○」,理由三第十四行戊○○之後漏列「鄧順治」,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七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