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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李文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  C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單 文 程

右被告瀆職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欄二、關於「案經甲○○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告發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應更正為「案經甲○○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判決理由中稱謂「告發人」部分,亦應更正為「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被害人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提出告訴,有其告訴筆錄可按(詳他字卷第十一頁反面),原判決記載為「告發」或「告發人」,顯係誤寫,爰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