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之判決內被告翁洪雅秋,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被告為「甲○○○」,原判決誤寫為「翁洪雅秋」,應予更正為「甲○○○」,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