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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之判決內被告翁洪雅秋,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被告為「甲○○○」,原判決誤寫為「翁洪雅秋」,應予更正為「甲○○○」,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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