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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934號

撤銷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94年度矚上訴字第1182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12月8日南分院洋褔94矚上訴1182字第14618號函撤銷限制出境之處分,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關於限制住居之處分,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住居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1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等,有判決書在卷可憑。被告上訴後,雖經貴院改判無罪,惟本

提上訴理由書,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故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是被告甲○○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今貴院認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而予撤銷限制出境,自非適當等情。

二、按本院於95年12月8日函入出境管理局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係因被告於95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因罹慢性腎功能衰竭及慢性C型肝炎等疾病,擬赴美國就醫云云。經查「被告除右腎切除、慢性腎功能衰竭外,尚有慢性C型肝炎」,經醫囑:「慢性C型肝炎,易導致肝硬化,宜提早積極治療(目前干擾素治療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功率),惟干擾素治療有失眠、情緒低落、厭食、掉髮等副作用,治療若中斷,不易成功(治療期6至12月),需一隔離安靜之環境減少干擾,因病人腎功能不全,治療更增不易,可考慮國外更完善醫學中心就醫」等情,有華濟醫院95年11月30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美國吳氏醫學中心各乙紙可稽,從而被告擔心在國內無法安靜療養,又恐腎臟不能負荷,可能須作肝臟移植或腎臟移植手術,為確保身體健康,請求准予前往美國就醫等情,本院參酌上揭各情,認被告所請應屬實情,為兼顧被告身體健康及本案被告仍以一千萬元保證金具保在案,得以確保訴訟之進行,本院始同意解除被告出境之限制,裨便其前往美國就醫,核無不合,檢察官僅以本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認限制出境原因尚未消滅,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已於95年5月30日聲明上訴在案,且於95年6月5日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93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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