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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82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丁敏「峰」,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事實及理由部分,關於被告丁敏「峰」,該「峰」係「峯」之誤寫,應更正為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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