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丁敏「峰」,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事實及理由部分,關於被告丁敏「峰」,該「峰」係「峯」之誤寫,應更正為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