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頁倒數第一行、第二頁第一行所載「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伍日」部分,其中【又伍日】係誤寫,應更正為「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