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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頁倒數第一行、第二頁第一行所載「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伍日」部分,其中【又伍日】係誤寫,應更正為「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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