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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崇義杭起鶴董武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南縣歸仁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上易字第三一九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一二四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