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賄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賄選罪,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9、20日間犯賄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更㈠字第54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