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崇義曾文欣杭起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陸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壹、貳、叁、陸所載(即有期徒刑肆月、肆月、貳月、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所犯附表編號肆、伍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伍所載(即有期徒刑伍月、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之犯罪、附表編號四、五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