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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義仲蔡勝雄蘇清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即陳坤城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三、四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附表編號二、五、六、七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二、三、四、五、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原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聲請人仍得聲請減刑,復予敘明。

三、再附表編號七係第一件確定案件,附表編號二、五、六部分係在附表編號七確定前所犯之罪,定一執行刑,另附表編號

一、三、四部分定一執行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蘇清水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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