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