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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葉居正吳森豐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技訓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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