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1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8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