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期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